20 筆爭議資金 × 20 種說詞對照 ── 硬核實測法庭鐵證
辯方主張已被法庭證人證詞或客觀卷證所推翻,無法再主張「不知真假」或「缺乏實據」。
雙方就法律定性、資金流向或對價關係存在爭議,屬正常司法程序,尚無定論。
關鍵事實已進入法官審認階段,判決結果將決定最終法律責任歸屬。
賄賂罪的核心要件。檢方需證明:金主給錢,與市府給出的行政利益(如容積率放行),兩者之間存在明確的事先約定或默契。無對價關係則不構成賄賂。
辯方核心主張:所有現金流入一個「共同水庫」,統一用於選舉活動支出,並非流入個人口袋。若成立,則為漏報政治獻金的行政瑕疵,而非貪污侵占。
公職人員以商業合約名義(如肖像授權、顧問費),將公務機關資源或公益捐款導入私人帳戶的行為。即使有合約包裝,仍可能構成「公益侵占罪」。